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法庭申請調取證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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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法庭申請調取證據的要求

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果有利於自己的證據還是能增加勝訴的概率,但是證據並不是那麼容易調取的。如果自己不便於收集證據就可以申請法庭調取證據,這樣能比較快速的收集到證據,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法申請調取證據的要求有什麼呢?本站的小編在這裏為您進行簡單的介紹。

民事訴訟法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15條規定,所謂“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程序事項。另外在民事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勘驗或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時也可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17條規定,在現實生活中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下列情形下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

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人民法院對該申請進行審查,如對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此外,根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8條之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證據,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有關審判人員故意不予收集,導致裁判錯誤的”,屬追究範圍。該辦法第27條又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決定是否錯誤,應當由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確認。”

由上文可知,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法庭申請調取合同的要求還是有很多的。如果想要法院調取證據還是要滿足這幾個條件的。所以想要提醒大家的是,儘早做好準備以免到時候措手不及。如果確定擁有申請調取合同的條件,還是儘快收集證據,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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