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不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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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民事糾紛當中的被告方對於法院的判決結果在執行的時候真的有困難的話,可以有很多正確的途徑向法院申請延緩執行,但是不執行法院的判決的這種做法對自己來説真的是得不償失的。我國相關的法律制度當中就賦予了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面對某些不執行法院判決的人的強制性的措施。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民事訴訟不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事訴訟不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不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事案件判決下來,對方不執行,法院可以採取強制執行 。

針對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採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採取這些措施時,會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義務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拘傳。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其予以罰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二)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三)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四)偽造、隱匿、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五)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作偽證的;

(六)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

(八)鬨鬧、衝擊執行現場的;

(九)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十)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隱匿、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民事訴訟怎麼執行?

1、執行程序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法定組織和人員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所負義務的程序。法律文書一經生效,義務人應自覺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後階段。執行程序具有以下特點:執行權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無論生效的法律文書是由何種機構作出的,凡應通過民事執行程序加以實現的,只能由人民法院執行。執行程序的目的在於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規定的內容。執行手段具有強制性。

執行程序的發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必須具有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 , 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製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製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決定書。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具有給付內容。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絕履行義務。

中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組織或執行員,在院長領導下,負責執行本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原則上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

2、執行措施

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措施包括以下幾種: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稿費等;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搜查;強制被執行人交付執行文書中所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通知有關單位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法律文書中指定的行為;對遲延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強制其支付遲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見強制執行,終結執行)。

由此可見,民事訴訟不執行程序其實也比較簡單,不執行的話關鍵是在於當事人還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這一程序,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就是包括調查清楚了以後,採取一些強制性的查封、扣押的措施。不過嚴重的不執行民事判決結果有可能到最後會轉化成為刑事責任的,具體要看不執行民事判決結果所採用的一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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