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打官司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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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法院打官司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到法院打官司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要想打好債務糾紛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據:

(一)原告(債權人)應提供包括: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麼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係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偽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追討債務怎麼打官司?

1、首先確保你的債權沒有過訴訟時效:看看借款是什麼時候發生的,還款日期是什麼時候。法律規定是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如果你在這兩年內沒有起訴,也沒有催款,就過了訴訟時效了,打官司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準備好證據:欠條、催款通知等相關證據;

3、寫訴狀:網上有格式的,一般就是寫明原告、被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如果有條件,可以先調查對方的財產狀況,查到有價值的財產,可以訴前保全,這樣就有保障了;

5、將訴狀和證據遞交管轄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

6、法院受理、立案後,你先預交案件受理費,等待開庭審理;

7、如果法院判決你勝訴了,你們雙方都不上訴,則判決生效;

8、如果對方不在判決書確定的期限還款,你可以在1年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打追討債務的官司時,當事人訴訟地位的不同,那麼需要的證據也就不同。不過,針對民事案件,我國規定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要是原告無法提供證據的話,那麼將會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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