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官司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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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官司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專利官司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1、有關侵權者情況的證據。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因此,侵權者確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註冊資金、人員數、經營範圍等情況,都是專利權人首先應瞭解的。瞭解這些情況對專利權人對付專利侵權應採取什麼樣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2、有關侵權事實的證據。

構成專利侵權的前提是必須要有侵權行為。因此,證明侵權者確實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在處理侵權過程中是至關重要的。這些方面的證據有侵權物品的實物、照片、產品目錄、銷售發票、購銷合同等。

二、取證有哪些方式?

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範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

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一般説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範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25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基於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

知識產權是腦力工作者的勞動成果,是受到國家保護的。知識產權被侵權,如果情節不是很嚴重的情況下,是可以找到對方進行協議的,只要雙方達成共識,法律不干涉,協議不了的情況下,直接到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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