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債務官司的時候要提供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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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知道,打官司講的就是證據。那在實踐中,打債務官司的時候要提供哪些證據呢?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這些證據,案件事實將無法證明,而最終的判決也可能會對當事人不利。那具體而言,打債務官司要什麼證據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解讀。

打債務官司的時候要提供哪些證據

一、打債務官司的時候要提供哪些證據

要想打好債務糾紛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據:

1、原告(債權人)應提供: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麼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係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2、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偽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1)從書面證據上講,當事人應考慮合同、借據、公證書和發票等書證。根據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證據材料為複製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的,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就證人證言來講,當事人一定要選擇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作為證據,並且要保證該證人可以當庭作證,便於法院庭審的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確認借貸關係一般應以書面借據為準。無書面借據的,必須有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證明。可見,證人的證據效力也是當事人能否勝訴的關鍵。

(3)當事人還應注意,所訴的債務糾紛案件是否涉及到有關部門的技術鑑定結論、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等,這些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也應向法庭提供。

二、打債務官司要什麼證據

打債務官司要注意以下事項:

1、要確認到底是哪種債務關係。這是打債務糾紛官司的前提條件。

2、要保證該債務關係是依法成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可見,當事人所涉及的債務糾紛案件,其權益能否受到法律的保護,關鍵是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有效。

3、要樹立訴訟時效觀念。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在實踐中,受到我國司法環境的影響,當事人僅憑自己往往很難取證,而這就是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一大難題。對於這個難題,如果您不知道應該去解決,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有關債權債務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有效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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