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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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管轄權是什麼意思嗎?實踐中,某一件案件之所以能夠由一個具體的法院來審判,那是因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該法院對這起案件擁有管轄權。當然,實踐中也會存在管轄權異議的情況,那麼此時該如何處理?我們一起從下文中瞭解。

管轄權是什麼意思?

一、管轄權是什麼意思

管轄權(Jurisdiction)是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或權限。法院要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法院對所涉案件具有“標的物管轄權”(Subject Matter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審理該類型的案件的權力,同時,法院還需對案件當事人具有“個人管轄權”(Personal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對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作出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裁決的權力。

二、管轄權異議怎麼處理

1、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2、當事人在答辯期內以雙方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如果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有效,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成立,受訴法院依法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告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只要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受訴法院就應裁定駁回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3、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上文中具體為大家解答了“管轄權是什麼意思”的問題,説得簡單點,其實管轄權就是指法院能夠對該案件進行審理、判決的一種權利。而實踐中,要是出現了管轄權異議的話,則還要根據不同的異議情況來處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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