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法定管轄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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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法定管轄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法定管轄是什麼意思

法定管轄,“協議管轄”的對稱。是指法律規定案件歸某一級某一地區法院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中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都對管轄作了具體規定。

民事訴訟中,除協議管轄外,其他均屬於法定管轄,同時為了彌補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不足,又具體規定了專屬管轄、共同管轄、選擇管轄、合併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體現了法定管轄.中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的科學性。

勞動爭議仲裁實行的是法定管轄,而《仲裁法》規定的是約定管轄。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之債可以協議管轄,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關於協議管轄的適用範圍,在原有的"合同"糾紛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二、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一)離婚案件的特殊規定

國內結婚定居國外:國內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國內最後居所,《民訴意見》第l3條 國外結婚定居國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民訴意見》第l4條 一方在國內:國內法院永遠有管轄權,《民訴意見》第l5條 雙方在國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訴意見》第l6條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31條:訴前財產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認為其它有管權的人民法院不能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我們的意見認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均可採取訴前財產保措施。

(三)級別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的。把性質重大、案情複雜、影響範圍大的案件確定給級別高的法院管轄。在審判實務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也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的爭議標的數額標準不同。

(四)地域管轄一般規定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下: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內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管轄。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侵權引發訴訟的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侵害名譽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總而言之,我們在確定和選擇當前民事糾紛所適用的管轄法院地的時候,一方面要先了解民事訴訟法對此的規定,另一方面也要結合案情的實際情況。有些情況特別複雜的民事糾紛,可能,也不是當地的人民法院就能直接管轄的,有可能雙方的人民法院都可以共同管轄,法院的管轄是結合民事糾紛充滿着靈活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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