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特殊地域管轄規定是什麼 - 有哪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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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特殊地域管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特殊地域管轄規定是什麼,有哪些原則?

(一)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合同發生糾紛,有的是因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的爭議;有的是因合同變更發生的爭議;還有的是因合同的履行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便於法院查明案情,便於在必要時及時採取財產保全等緊急措施,以利於合同糾紛的正確解決。

司法實踐中,如何確認合同履行地是比較複雜的問題。一般地説,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和接受該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交接的地點。合同的種類不同,合同履行地也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18條)。

2、確定購銷合同的履行地,應依照下列規定(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19條):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的管轄。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0條)。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1條)。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2條)。

(二)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給保險人,保險人對於投保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害或責任,承擔賠償責任或支付一定金額的合同。因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險受益人與保險人之間發生的爭議。根據《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有資格充當保險人的,只限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及其他專業保險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保險標的物,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所指向的對象,如財產、人身健康或生命等。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則可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5條)。

(三)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寫明在一定的時間地點由本人或者指定他人按照票面所載文義,向執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票據分為本票、匯票和支票三種。所謂票據糾紛,是指出票人或付款人與執票人之間因票據承兑等發生的爭議。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即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如果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則票據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原告可以任選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四)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運輸合同糾紛,是指承運人與託運人雙方在履行運輸合同中發生的權利義務爭議。例如,因託運的貨物被損壞、丟失引起的糾紛;旅客因乘坐運輸工具時人身受到傷害引起的糾紛等等。對這類糾紛,運輸始發地(即客運或貨運合同規定的出發地點)、目的地(合同約定的客運、貨運最終到達地)、被告住所地等三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30條)。

(五)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為。侵權行為地,包括侵害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侵權行為發生後,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訴訟的,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9條)。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只要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侵權結果地在中國領域內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訴訟管轄權。

與合同案件的法定管轄只會限於某一個或幾個特定的法院不同,有些侵權案件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結果地可以特別廣泛。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案件中,不正當競爭者的一個違法廣告可能在全國市場上給同行業者的市場銷售帶來影響。其同行可以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任何一個地方市場上產生的損失請求損害賠償,而不正當競爭行為地將不限於某一地或某幾個地方,而是國內任何一個地方市場,其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知識產權以及網絡侵權訴訟等也有同樣的特點。

(六)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是車輛、船舶或者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例如,火車相撞、脱軌;汽車傾覆,撞擊了其他車輛、人員;輪船相撞、沉沒;航空器墜毀;因排油、拋物造成環境污染和人身傷亡等。因這些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法律規定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即事故發生後,車輛第一個停靠站)、船舶最先到達地(事故發生後,船舶第一個停靠港或者沉沒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即飛機、飛艇、衞星等最先降落地或者因事故而墜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他海損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過程中,除碰撞以外發生的觸礁、觸岸、擱淺、浪損、失火、爆炸、沉沒、失蹤等事故。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造成財產、人身損害,原告追索損害賠償的訴訟,以下四個地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其一,碰撞發生地,即船舶碰撞的侵權行為發生的具體地點。其二,碰撞船舶最初到達地,即船舶碰撞事故發生後,受害船舶最先到達的港口所在地。其三,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即加害船舶實施侵權行為後繼續航行,後被有關機關扣留的具體地點。其四,被告住所地,一般是加害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即該船舶進行登記,獲得航行權的具體港口。

(八)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海難救助,是指對海上遇難的船舶及所載的貨物或者人員給予援救。實施救助的外力量,可能是從事救助的專業單位,也可能是鄰近或者經過的船舶。救助活動完成後,實施救助的一方有權要求被救助的一方給付一定報酬,這就是海難救助費用。法律規定,因追索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救助地(即實施救助行為或者救助結果發生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即被救助船舶經營救脱離險情後,最初到達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九)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

共同海損,是指海上運輸中,船舶以及所載的貨物遭遇海難等意外事故時,為了避免共同危險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特殊的物質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例如,為滅火而引海水入艙;為避免全船覆沒而將全部或部分貨物拋進大海;為進行船舶緊急修理而自動擱淺等。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經過清算,由有關各方按比例分擔。如果共同海損的全體受益人對共同海損的構成與否及分擔比例等問題發生爭議而訴諸法院,這就是共同海損訴訟。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船舶最先到達地,是對遇難船舶採取挽救措施,繼續航行後最初到達的港口所在地。航程終止地,是發生共同海損船舶的航程終點。共同海損理算地,是處理共同海損損失,理算共同海損費用的工作機構所在地。我國共同海損理算機構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地點在北京,理算適用的規則是1975年1月1日公佈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損理算暫行規則》(簡稱《北京理算規則》)。目前,國際上通用的理算規則是1974年的《約克—安特衞普規則》。

二、民事訴訟法特殊地域管轄有哪些原則?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原則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008年多選題)

④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010年多選題)

⑤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⑥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特殊地域管轄規定列出的情況是比較多的,而當被告的情況滿足不同的情況之時,最終對於管轄地做出的規定也將是不一致的。當然,不管是哪種判斷形勢的出現,我們都需要遵循其中的民事訴訟法特殊地域管轄規定的相關原則才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榆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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