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最終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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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最終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訴前財產保全最終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訴前財產保全最終賠償責任由申請人和擔保人共同承擔。

擔保人與申請人構成共同侵權。需要提供擔保的財產保全,是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和擔保人的擔保作出的,二者缺一不可。僅有申請人的申請或僅有擔保人的擔保,人民法院都不可能裁定查封被申請人的財產。正是因為申請人的申請和擔保人的擔保兩個行為的直接結合,才導致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擔保人和申請人行為的共同性、過失的共同性、結果的共同性以及原因的共同性,構成了共同侵權行為客觀的關連共同,完全符合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顯然,申請人的申請錯誤和擔保人的擔保錯誤是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共同致害原因。無論擔保是否有效,擔保人和申請人之間的行為具有的共同因果關係構成了客觀的關連共同,擔保人與申請人無疑構成共同侵權。

二、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準備哪些資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及訴前財產保全擔保各一份;

(2)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擔保人主休資格的證明資料;

(3)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民事關係的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合同書、欠據;

(4)證明概要查封的被申請人的具體財產線索及所有權證明;

(5)與申請查封的標的額相當的擔保財產清單及所有權證明;

三、申請保全措施需要交納多少費用?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正因為申請人和擔保人是有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也提醒大家,沒有任何有效證據的不能輕易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當然了,人民法院在做出保全措施之前也都會調查清楚的,一般也不會出現錯誤保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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