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裁定可否再審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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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管轄裁定可否再審撤銷?

移送管轄裁定可否再審撤銷?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移送管轄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審理案件前進行的,並且在一審時移送,所以再審的案件是不能撤銷移送管轄的裁定的。

在法律依據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關於審判監督程序的司法解釋將其限於“違反專屬管轄、專門管轄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使管轄權的”情形。該再審事由在修法時被刪除,這也成為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應再審的立法依據。但反對者認為,“管轄錯誤”作為再審事由被刪除,並不意味着管轄權異議裁定本身不能被再審,該類生效裁定也可能存在諸如“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再審事由。從筆者經歷與瞭解的修法過程看,上述理解難言符合立法本意。因此,無論是《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還是專門受理抗訴案件範圍的《解釋》第四百一十四條,均未將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納入再審範圍。儘管《解釋》條文似乎並未明確將管轄權異議裁定排除在再審對象之外,但就條文起草技術而言,將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裁定作列舉,實際上就是對其他裁定作了排除。

就管轄制度的功能和目的而言,防止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從來不是其制度設計考量的重要因素。管轄是對一審案件的數量分配,包括橫向分配(地域管轄)和縱向分配(級別管轄)以及特殊分配(專屬管轄、專門管轄等)。對國內民事訴訟而言,確定管轄的最重要根據就是法院審理案件和執行案件的便利性。儘管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無疑也損害了民事訴訟的平等原則和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但減少和消除地方保護主義不能仰仗管轄權異議制度。因為只要管轄法院為一方當事人所在地法院,地方保護主義總有可能發揮作用——或利於原告,或有利於被告;對於不在同一省級區域的雙方當事人,除非最高法院一審(這不現實),即使調整級別管轄作用也有限。所以,從管轄異議制度上尋找根治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藥方,無疑是緣木求魚。要從根本上克服司法地方化,只能通過更高層面的司法體制改革加以解決。

就司法實踐而言,允許管轄權異議裁定被再審的最大弊端在於嚴重影響案件實體審理,降低司法效率,甚至成為被告方惡意拖延訴訟的手段。儘管從法律效力講,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並不能阻止一審實體審理的推進,但如果當事人在實體一審中提出其還在就管轄權問題申請再審的話,為避免訴訟行為無效,一審法院往往會中止實體審理;如果對管轄權異議已經裁定再審,實體審理當然更不能再繼續了。

與此相關的一個問題是,當事人管轄異議的提出應當在一審答辯期內,答辯期屆滿後,當事人再對管轄法院提出異議,不產生訴訟行為效力,法院無需就此異議作出專門的裁定。但管轄權作為法定的訴訟要件,其合法性問題也是法院依職權審查的事項之一。所以,《解釋》第二百一十一條“立案後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規定,並沒有限定訴訟階段。《解釋》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案件,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違反專屬管轄規定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判並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即二審法院依然要依職權審查,但限於一審法院是否違反專屬管轄的情形。在再審審理中,一般不再審查管轄問題,除非實體判決也嚴重錯誤,需要一併糾正。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有哪些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有權申請再審的主體,只能是案件當事人。案件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訴人、被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及判決其承擔實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亦有權代當事人申請再審。

第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對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對於沒有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訴,但不得申請再審。

第三,申請再審應當具備法定的事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是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三是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是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五是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四,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的規定,可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原審法院及原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有義務接受。

第五,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即在裁判發生效力後兩年內提起。

第六,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原審法院的名稱、案由及案件編號,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申請再審的具體訴訟請求以及申請再審的事實、理由和法律根據。同時,當事人提交申請書,必須附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的副本。

因此對於移送管轄的裁定再審是不可以撤銷的。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而再審是對原審判的法律事實或者法律程序的問題而提出的,與移送管轄的裁定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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