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週歲有勞動能力還有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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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週歲有勞動能力還有撫養費嗎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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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撫養費要支付嗎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主體,包括“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指出:“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同樣指出:“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按實際情況,如果父母本身已經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就不需要承擔子女的撫養義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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