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裁定可否依職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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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裁定可否依職權撤銷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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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裁定撤銷是合法的嗎




    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裁定撤銷是合法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移送管轄的法條並沒有規定原告對法院移送管轄裁定不能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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