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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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區別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區別是什麼?

訴訟時效延長與訴訟時效中止、中斷都是法律保護權利人的措施,但前者與後者有所不同:

1、發生的時間不同。

時效中止、中斷都發生在時效期間完成前,而時效延長則發生在時效期間完成後。

2、依據的事由不同。

時效中止、中斷根據法律明文規定的事由,而時效延長的事由法律無明文規定。

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完成之前,因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使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因而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待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中斷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

訴訟時效延長權利人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1)權利人之請求,指的是權利人於訴訟外向義務人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權利人提出請求,使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消除,訴訟時效也由此中斷。關於請求的方式,法律無明文規定,應認為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請求之相對人除義務人外,權利人若向主債務之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及財產代管人提出請求的,亦發生請求的效果。

(2)義務人的同意,是指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義務人的同意,亦即對權利人之權利的承認,故與請求發生相同之中斷時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對此法律未有限制,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而且也不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則上應為義務人本人,義務人的代理人於授權範圍內而為同意的,亦發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證人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對主債務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對人,原則上亦為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對第三人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訴訟或仲裁,是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訴訟之舉,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為強烈的表示,故訴訟之日便是時效中斷之時。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但是,權利人於起訴後又撤訴的,其起訴是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通説認為,起訴已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救濟,其內含請求之意思並未因撤訴而撤銷,故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

3.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止也可以延長同時也可以中斷;但對於這三種也有所不同,所存在的法律條款也有所不同,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看符合哪一種方式,但這三種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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