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異議期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1W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異議期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異議期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異議期是:損害案件中第三人的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2、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3、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

4、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5、人民法院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6、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是指判決、裁定的主文,調解書中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

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原因,沒有參與到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訴訟中來,但是人民法院又作出了生效的法律文書的,第三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我股相關的法律中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異議的提出期限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超過期限的法院有權不予受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