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調解程序律師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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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在訴訟調解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民事訴訟調解程序律師的作用

1、獨立於法官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和律師處於不同的法律地位。法官作為裁判者,要準確把握訴訟的爭議焦點、準確把握當事人雙方的心裏癥結,找到解決問題的切入點,以公平正義為前提,合理促成當事人之間的和解。而律師作為談判者,也是當事人進行訴訟的輔助者,應該運用自己專業的法律知識為當事人做出判斷,並且能從不同角度分析問題,從維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化解矛盾糾紛是法官與律師的共同願望,訴訟調解即是解決矛盾的最好方法。

2、獨立於當事人

律師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訴訟代理人,其訴訟地位是由其代理權限和律師本身特性決定的。其一,律師在民事訴訟中不是訴訟主體。律師必須在代理權限範圍內進行活動,代為和解、變更、承認、放棄訴訟請求應該徵得當事人的特別授權,並且不得與當事人的意願相違背。其二,代理律師在民事訴訟中具有相對的對立性。儘管代理律師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即要受到代理權限範圍的嚴格限制,又要受到被代理人意志的約束,但律師畢竟不是代理人的“傳聲筒”,不應對他百依百順,律師並非沒有相對個人獨立的意志、不能發表個人見解。

二、律師在訴訟調解中的作用

1、律師具有法律專業優勢,能引導當事人加入調解

律師是職業法律工作者,通曉法律,易於分辯是非,也很容易與法官溝通,因此,如果想爭取以調解方式解決民事爭議,正確利用代理律師的優勢,引導律師做當事人工作,便於調解工作的開展。

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常常遇到這樣的情況:雙方當事人積怨較深,對立情緒十分強烈,一般很難讓他們坐下來進行調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均委託有律師的話,應先引導律師説服本方當事人儘量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還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對調解的性質、作用、效力認識模糊。比如有的當事人認為調解是法官在“和稀泥”,或為了偏袒一方;有的人認為調解書沒有判決書效力強。針對這些現實情況,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代理律師,由於其諳熟法律,很容易説服自己的當事人,有利於法庭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

2、律師與本方當事人具有信任基礎,能促進案件調解。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般都對自己委託的律師寄予十分的信任和厚望,同樣,代理律師的意見,當事人也極易接受。因此,正確利用律師的這一優勢地位,有利於調解工作的開展。

3、律師的社會角色決定其能發揮橋樑作用。

一般來説,當事人對自己委託的律師都有較強的信任感,當事人的這種心理特徵,決定了律師可以在於對方當事人之間,在與法官之間建立起交叉的橋樑。律師可以將雙方當事人具體想法用正確的方法傳遞給對方,促進雙方意見的交流,從而達到意見的統一,律師能及時與法官進行溝通,使法官通過律師全面瞭解當事人的想法,正確把握調解工作的全局。

4、在調解遇到困難時,律師能發揮疏導作用

在訴訟調解過程中遇到困難的時候,律師通過分析案情,理順法律關係,辨析得失,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從而使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歸結在一起。由於律師是當事人的“代言人”,當事人在心理上對律師有一種信賴和依靠,當事人對律師提出的建議通常能接受,因此,代理律師做委託人的工作,常有事半功倍的效果,當調解陷入僵持狀態時,律師的一句話在一定程度上會起到水到渠成的作用。

5、律師積極參與調解,往往能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

實踐中,有些案件存在事實不清,當事人責任不明的情況,這往往會造成案件久調不決,致使訴訟拖延,效率低下。而有了律師積極參與調解,當事人往往能夠在律師的幫助下分清利害關係,迅速的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達成後,律師往往能夠指導自己的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律師給自己的當事人仔細分析各種行為所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後,當事人一般都能夠自覺地履行調解協議,有效地緩解了執行難問題。

關於民事訴訟調解程序律師的作用問題的解答如上所述,律師能夠充分發揮自己的專業知識,為民事案件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律師在案件調解過程中能夠幫助當事人理清雙方的優劣地位,給當事人提供更合理的解決方式,對當事人進行適當的引導,這樣更有利於案件調解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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