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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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的區別是什麼

必要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的區別是什麼

1、爭議的訴訟標的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即他們之間對其實體權利的認識沒有爭議,共同享有權利,共同承擔義務;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的訴訟,其訴訟標的與本訴的訴訟標的不一致,他們的訴訟請求與原、被告的請求相沖突。

2、爭議的對象不一致。必要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要麼為共同原告,要麼為共同被告,只能同一方當事人發生爭議;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則同本訴的雙方當事人都有爭議,即不維護原告,也不維護被告,只為保障自己的實體權利。

3、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訴訟是不可分之訴。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之訴是可分之訴。

4、訴訟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既可以處於原告地位,又可以處於被告地位;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只能處於原告地位。

5、訴訟行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只有經全體承認,才對全體發生效力,但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地位是獨立的,他的訴訟行為不受本訴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牽制。

二、必要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並擁有共同的訴訟標的.

其構成條件如下: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

2、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因為共同訴訟人對於訴訟標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時權利或義務;或因為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訴訟人之間產生了共同的權利或義務。

3、在訴訟中 共同訴訟人都參見訴訟,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認可,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

必要共同訴訟人和訴訟第三人是屬於完全不同的性質的。必要共同訴訟人是作為共同訴訟章中的原告,或者是被告維護的是原告或者是被告的自身利益而訴訟,第三人是屬於第三方了,雖然在權利上可能等同於原告和被告,但主要維護的是自身的利益,當然如果無獨立請求權的話,那麼第三人是沒有請求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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