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費用承擔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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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們通常會遇到很多問題,不免也會產生一些糾紛,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和糾紛,我們可能會選擇會提起民事訴訟,但是解決問題之後,就面臨着支付訴訟費的問題,那麼到底該民事訴訟費用承擔主體是誰呢?下面由本站的小編來為大家解答。
(一)、訴訟費包括的範圍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二)、民事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民事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1)、民事案件分為財產案件和非財產案件,財產案件是按訴訟請求的金額或價額按比例收取訴訟費的;
2)、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三)、減交訴訟費的條件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法院對一方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以視申請司法救助的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准予減交訴訟費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2)、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3)、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法院准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四)、訴訟費交納時間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因此,涉嫌不同金額的訴訟問題其訴訟費用也有所不同,根據申報比例自己可以預估繳納訴訟費的數值,一般情況下訴訟費用承擔是由原告方先暫付,訴訟結束之後由按訴訟結果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如果符合申請司法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申請減交部分訴訟費。感謝您的閲讀。如果還有疑問可以諮詢本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