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訴訟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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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公益訴訟主體是誰?

民事公益訴訟主體是誰?

公益訴訟的主體主要包括人民檢察院、社會公益團體、個人等等。無論自然人、社會組織、檢察機關還是行政機關作為原告參與公益訴訟,都存在各自的優勢和劣勢。因此,建立一種互補的多元制主體模式將更符合現實所需。每一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護者,予公民公益訴訟起訴權是法律和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我國廣泛使用的“公益訴訟”術語並非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概念,目前我國普遍認為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組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活動。

二、民事公益訴訟的訴前程序有什麼?

檢察機關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之前,應當在新聞媒體上公告,告知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1、適用條件

侵權主體在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基本事實已查清、基本證據已收集到位;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之前發佈;在新聞媒體上公告;內容是告知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為三十日。

2、公告的對象

第一,法律規定的機關。目前,法律規定的機關中有明確規定的是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海洋環境監督部門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有權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相關規定,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職能部門,可作為賠償權利人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第二,社會組織。一是環保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環保組織是指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且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二是消費者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消費者協會是指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

3、公告的內容

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行為人在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損害危險的基本事實;建議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權提起訴訟的有關組織在公告期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告期;聯繫人、聯繫地址、聯繫電話、公告單位、日期等。

4、公告的效力

檢察機關已履行訴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後不再進行公告。

5、移交案件材料

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向檢察機關申請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將訴前程序調查的基本證據移交其使用。

司法機關在處理民事公益訴訟之前,應當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告。公告的對象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公告時應該説明案件的基本事實。在檢察機關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後,人民法院不再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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