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錯誤訴訟時效中斷後會重新計算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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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錯誤訴訟時效中斷後會重新計算時效嗎?

案由錯誤訴訟時效中斷後會重新計算時效嗎?

案由錯誤訴訟時效中斷後會重新計算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二款規定:“第一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係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係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係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中變更案由的規定,只適用於不涉及案件管轄權並不涉及案件性質變更的情況。法院不能以變更案由為藉口而違反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地域管轄制度、剝奪或限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法院對於前述案例的正確處理應當是:在開庭前詢問乙企業是否變更訴訟請求。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主要有哪些

依《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可使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1、提起訴訟。起訴的性質為權利人主張權利之保護。基於這一性質,應對提起訴訟作擴張解釋,使其不僅包括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行為,而且包括權利人具有同樣性質的其他行為,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向清算人申報破產債權等。但權利人起訴後又自行撤訴,或因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駁回的,不構成提起訴訟,因而不能使訴訟時效中斷。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於訴訟外主張其權利的意思表示,可向義務人、保證人、義務人之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調解委員會作出,其效力並無二致。

權利人主張權利是其行使權利的行為,不合訴訟時效制度制裁怠於行使權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訴訟時效中斷。

3、義務人認諾。即義務人對權利人作出表示,承認其權利的存在,願意履行義務。這種表示使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到確定,使訴訟時效失去適用理由,因而使時效中斷。義務人對權利人的認諾表示,可以各種方式作出。以口頭或書面對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請求延期給付、提供擔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償部分債務等義務人的行為,在法律上皆構成認諾。

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是可以在書寫訴狀之後向管轄法院起訴的,若是在法院受理了案件之後,當事人突然發現案由錯誤,此時可以請求更正,也可以直接撤訴,然後重新整理案件的相關信息之後再行起訴,此種情形的發生是會導致時效中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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