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可以採取按什麼措施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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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過了但是債權並不會消滅

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可以採取按什麼措施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什麼是訴訟時效

1、一般訴訟時效: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不合格的產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

3、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民法通則》以外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時效。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貨物買賣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限為四年。

最長時效:以上三種訴訟時效,都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

但是,假如權利人很長時間才知道(比如50年後才知道,再加上3年訴訟時效,就是53年),這會將時效拉得很長,很不利於法院蒐集證據和正確解決糾紛。

為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最長時效為20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適用於一切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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