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依據材料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一、訴訟管轄依據材料是什麼?

訴訟管轄依據材料是什麼?

訴訟管轄依據材料,是根據《民訴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規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説明第一審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層法院管轄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規定時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覆》確定了管轄恆定的原則,具體內容如下:

1.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

2.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變動。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按照級別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該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對於管轄的具體事項和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訴訟管轄事項來進行處理,特別是不同的訴訟管轄事項所認定的處理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在提出訴訟時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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