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管轄有利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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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管轄有利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離婚率高的背後實際上是隱藏着很多當今時代的社會問題的,人們的整體社會價值觀以及對於婚姻觀念的變化是顯而易見的。不能簡單的概括於現在很多人是屬於這種拜金主義,但便捷的交通和通訊技術都會使婚姻面臨很大的挑戰的。不過選擇起訴離婚時,可能原告方還比較關注起訴離婚管轄有利的依據是什麼?

一、起訴離婚管轄有利的依據是什麼?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二、訴訟內調解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嗎?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

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願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説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調解有三種結果:

1、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都有着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不是怎樣對原告有利,然後自己就能隨意的選擇的。有的時候,原告可能會認為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來審理官司是最方便的了,但是也要考慮到被告經常居住和生活的地方的。因此,起訴離婚管轄有利原告的法院,卻不一定真正具備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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