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通知書有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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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舉證通知書

民事訴訟舉證通知書有什麼內容?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二)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三)當事人舉證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2、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據以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的證據;

3、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應當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四)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説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原件,應當出具收據。

(五)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舉證責任倒置)承擔舉證責任: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七)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八)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據有關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九)當事人應當在一審開庭時(開庭 日前)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十)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十一)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或依當事人申請進行。

(十二)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十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需要勘驗、鑑定的;

4、雙方當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相互矛盾,經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

5、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十四)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並應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申請調查取證的線索不明確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十五)人民法院對調查取證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申請人送達通知書。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十六)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質詢。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十七)當事人提交證人證言,應當説明證人的基本情況及聯繫方式。證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或不願意接受當庭質詢,其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十八)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十九)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二十)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鑑定的結論有異議的,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處理。

(二十一)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二十二)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偽證或以暴力、脅迫、引誘等方法妨礙作證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民事訴訟舉證通知書我國民事訴訟的案例中發揮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並且隨着我國民事訴訟法越來越完善,通知書成為了民事訴訟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一般來説民事訴訟的程序公眾們都已經瞭解,一旦自身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就可以立即動用法律的武器為自己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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