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傳票方面的相關內容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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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進行生活的時候,可能會由於這樣或那樣的一些原因而和他人產生一些民事糾紛。在產生民事糾紛的時候,一般要先進行調節,調節不成的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而在進行民事訴訟開始的時候,要先進行法院傳票。本文就為大家整理了民事訴訟傳票方面的相關內容。

民事訴訟傳票方面的相關內容有什麼?

一、法院傳票

法院傳票(Summons)是指由原告(Plaintiff)準備、由法庭下達的用來通知答辯人(Defendant)其被起訴信息的法定文件。

法院傳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簽發的,要求被傳喚人按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出庭參加訴訟活動或進行其他訴訟行為的書面文件。

二、責任

通常情況下,法庭傳票要求答辯人在指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迴應,或在部分民事案件中,該答辯人可以僅在法庭傳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參加法庭聽證審理,同時答辯人也可選擇對法庭傳票不作任何迴應,即任由法庭下達缺席判決,但其需要承擔輸掉該訴訟的風險。

三、相關規範

法院傳票應載明受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地址,傳喚的事由,到案的時間、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精神,傳票由人民法院簽發,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並應當依法先期直接送達受傳喚人。法院傳票圖片受傳喚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傳喚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入簽收。受傳喚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傳票留在受傳喚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民事訴訟傳票方面的相關內容就大致整理了這些了。只有經過了法院的傳票才可以開始民事訴訟糾紛的審理。這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同時在進行民事訴訟的過程中,一定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否則是不會被法律所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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