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一審開庭民事判決時間一般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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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一審開庭民事判決時間一般是多久?

在我國一審開庭民事判決時間一般是多久?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

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0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29號)

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九條,“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3)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閲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5)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7)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8)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9)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10)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11)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12)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二、民事判決的特點

1.民事判決由審判組織依法制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表現形式。民事審判權,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通過審理作出裁判的權力,它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有權行使審判權的職能機關僅限於人民法院,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審理民事案件,無權作出民事判決,也無權干涉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

2.民事判決是用以確定案件的實體問題的法定形式。確定案件的實體問題,就是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者肯定、否定一些特定的法律事實。判決是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後的意思表示,是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的斷定,這種斷定是依法進行的確認,判決本身並不為當事人創設什麼權利,或者減免什麼義務,因為權利義務本身是由實體法所確定的。

3.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和當事人進行訴訟的結果。判決與審理活動緊密相連,審理是判決的前提,判決是審理的結果。審理與判決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的。判決是人民法院適用法律審理案件的結果,也是當事人運用法律進行訴訟的結果。因此,在我國,判決實際上就是法院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與當事人運用法律維護自己權益的特定形式。

4.民事判決具有權威性。判決是法院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作出終結審理案件的審判行為。它是一種強制性結論,一經作出,對當事人、法院和社會都產生相應的拘束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一審判決,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通過二審程序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在上訴期限內未提出上訴的,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除了判決確有錯誤,可以依審判監督程序加以改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改變。

在我國法制社會實行的時候,就一直對相關執法部門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一定要提高班時效率,切實的為人民服務。其中最具體的就是關於執法部門的審理案件的時間是有對應的要求的,一般一審的時間期限是三個月,二審的時間期限是不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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