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擔保要求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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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擔保要求是怎樣的?

訴前財產保全擔保要求是怎樣的?

訴前財產保全擔保要求是提供的擔保財產應當略高於保全的財產的金額,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是財產保全措施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當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時,能夠用擔保物、擔保金等及時賠償被申請人的財產損失。當事人如何提供擔保,民訴法僅規定在採取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二、訴前財產保全擔保的方式及審判實踐中的幾種做法

在實踐中,各地法院一般要求申請人提供現金等額擔保,對於接受其他財產擔保的,除非擔保財產經過價格評估,否則申請人提供其他財產擔保的,法院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財產須略高於保全金額。在實踐中,可以作為擔保的其他財產主要是房產、可以變賣的其他大宗的財產、車輛。車輛具有貶值的特性,且存在較大的滅失的風險,一些法院不願意接受車輛作為擔保。金融機構提供可以被允許採用保函的形式進行擔保。一些法院還允許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擔保公司提供的擔保。綜上,一般的擔保方式有:現金擔保、其他財產擔保、擔保公司的擔保。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擔保問題做法各異,主要分三種。只要當事人在申請保全時,向法院提供了相應價值財產的證明,並將該證明提交法院,甚至許多法院只要求當事人提供該證明的複印件。

這種做法流於形式,不能起到擔保的實際作用,對另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二為現實主義,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等額存款,或等額保證金(現金)。此做法容易給當事人造成過大經濟負擔;三為折中主義,即在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價值財產證明時,要求當事人提供10%至30%的保證金(現金)。

在當代社會訴訟之前,一般情況都是需要通過一些具體的採取手段,這樣才能夠保證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害,而訴前保全就是一種合法有效的手段,但是與此同時也是需要提供一定的保證的,保證最常見的一種方式就是通過財產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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