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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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訴訟保全概念

訴前財產保全是怎樣的?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

二、 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係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一) 適用條件

1、 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 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 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 須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5、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係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未在30日內訴訟或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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