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轄權移送共同上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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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管轄權移送共同上級可以嗎?

案件管轄權移送共同上級可以嗎?

是可以移送的,移送給上級人民法院之後,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或者是進行指定管轄。

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就管轄權轉移的實質而言,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通和補充。

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管轄權轉移具備的主要條件有哪些?

1、進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有管轄權;

2、移送應當有必要有實際意義;

3、移送應當在隸屬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

4、移送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

三、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是什麼?

1.前提不同,移送管轄的情況下,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而管轄權轉移是將有管轄權的案件交給沒有管轄權的法院

2.客體對象不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具體案件,而管轄權轉移是轉移具體案件和管轄權

3.是否需要上級批准,移送管轄不需要經過上級法院批准,只要人民法院發展對受理的案件沒有管轄權,就應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但受移送的法院認為被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就應當報請上級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而管轄權轉移,只要上級人民法院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的,就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4.適用範圍不同,移送管轄適用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管轄權轉移只適用於級別管轄。

5.移動方向不同,移送管轄在平級法院間發生,特殊情況下發生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管轄權轉移發生在 上下級法院之間。

6.程序後果不同,移送管轄發生錯誤,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而管轄權轉移發生錯誤則會被直接撤銷

7.實質意義不同,移送管轄在於糾錯,而管轄權轉移是級別管轄的微調和變通。

無論是管轄權轉移還是移送管轄,進行移送的人民法院都必須是受理了案件,如果沒有受理案件的,就不存在移送和轉移,只需要由法院駁回起訴,然後由原起訴方去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重新起訴即可,但是要注意的是管轄權的轉移必須要有上級人民法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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