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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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審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嗎?

再審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嗎?

再審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具體理由如下:

1、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申請仲裁;

(2)申請支付令;

(3)申請破產、申請破產債權;

(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6)申請強制執行;

(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8)在訴訟中主張抵消;

(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而再審申請不屬於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同意履行義務”三大事由的其中一個,因此申請再審不是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事由。

二、再審申請是否引起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從以上法律條文規定,除了按照審判監督決定再審的案件通過裁定中止判決外,執行程序不因當事人提起申請再審而中止,那麼申請執行時效也不因提起再審而中止。

從法理上來説,判決一經生效,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已經確定下來,如果一方當事人通過申請再審便可阻斷或中止判決的執行,那麼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就一直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使得生效判決形同虛設,從而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沒有得以及時保護,不利於保護社會經濟關係的穩定,同時也會損害司法的權威。

法院在審結民事糾紛之後,若是案件的當事人有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新的證據,可以向之前審理糾紛的法院提出再審請求。但不論此請求是否被受理,訴訟時效不會中止、也不會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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