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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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都是由不同的司法機關負責的,根據司法時間,我們可以知道,各刑事、行政訴訟案件,一般都會包含民事賠償,若當事人不信賴其他司法機關的審理,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會提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根據規定,哪些人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哪些人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一、哪些人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根據法律規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人以及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提出賠償請求的,可以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具體包括:

1、被害人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情況下,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作為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而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

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案件中由於當事人的死亡,其訴訟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均歸於消滅,無法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其民事權利又需要有人主張,因此,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專門規定其近親屬可以起訴。近親屬的範圍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損失,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因此,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利於維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民事權益。

二、什麼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向司法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主體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附帶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也可能是受到犯罪侵害的權利主體,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6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法定代理人負有保護被害人的責任和代為行使其權利的權利,近親屬是與被害人有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的親屬,通常享有繼承或管理被害人財產的權利。當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利於保障被害人獲得賠償的權利。

4、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5.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當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而被害單位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利益的維護者,有責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只有被害人、被害人家屬或者是法定、指定監護人,才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其他主體是沒有資格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也即申請得到民事賠償的案件,不適合提起公訴,且若相關當事人不主體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人民法院也是不會自動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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