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審理期限起算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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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屬於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或者是行政案件,法官在具體審理的時候都需要注意實際的申請期限,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而針對不同的訴訟,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不同,具體的起算也是不同的。那麼民事案件審理期限起算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民事案件審理期限起算標準是什麼

(一)起算標準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期限,從立案次日起連續計算。

(二)結案時間標準

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最後一名當事人的日期為結案時間。如需委託宣判、送達的,委託宣判、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受託人民法院。受託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書後七日內送達。

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結案時間遵守以下規定:

1、留置送達的,以裁判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日為結案時間;

2、公告送達的,以公告刊登之日為結案時間;

3、郵寄送達的,以交郵日期為結案時間;

4、通過有關單位轉交送達的,以送達回證上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結案時間;

5、請示案件的結案時間以批覆、覆函簽發日期為準(參考最高院規定)。

以上就是民事案件審理期限起算的內容,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民事案件審理的時間不能拖得太長,這就影響法院辦案的效率,也不是適合太短,這會影響辦案的質量。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伊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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