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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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民事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關於第二審程序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三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身份號碼、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二)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三)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四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二、民事案經中院終審可上訴到高院嗎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故終審判決不得上訴。

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三、民事上訴在一審法院還是去中級法院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案件適用兩審終審制,因此在二審法院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之後,那麼就會生效。不過,當事人對二審判決、裁定不服的話,可以申請再審。至於民事上訴是向中院提起還是高院提起,這就要看一審法院的級別是怎樣的了,一般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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