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申請再審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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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再審可以嗎?

在生活中,我們有時會看到這樣的情況,糾紛中的雙方雖然因為糾紛對簿公堂,但是一方認為進行判決的法院並不具有對於該事件的管轄權,就需要申請對於管轄權異議的裁定,那麼問題來了:在裁定後,管轄權異議申請再審是可以的嗎?這就是本站的小編今天要和大家講到的管轄權異議的再審問題啦~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關於這個問題的回答吧。

管轄權異議的生效裁定,不應進行再審

理由

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申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生效裁定,不享有申請再審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七)項之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人民法院可再審。同時,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審判監督程序章節的規定中第208條明確規定“對於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申請人根據上述178條、179條之規定向貴院申請再審,認為管轄權異議的生效裁定是可以申請再審的,是對法律錯誤適用。根據上述208條之規定,明確了只有“對於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才可以申請再審,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在該範圍。關於179條和208條之間的關係,首先,208條作為司法解釋和特別性規定,理應效力優先;其次,綜合來看,前者應系實體審理判決生效後,具有這一情況時,當事人可申請再審的情形。而後者是單就程序性裁定的再審性規定,由此可見本案理應適用208條;最後,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200條,關於當事人可申請再審的情形,明確刪除了管轄錯誤時,可申請再審的情形,這就進一步明確了無論是程序性裁定還是實體性判決,及時出現管轄錯誤,當事人均不享有申請再審的權利。

理由二

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特性決定其不適用再審程序為保證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不至被拖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程序事項的裁定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對程序問題作出判斷的權利授予法院,目的是維護程序正常進行,而當事人在程序上的分歧不至於危及訴訟的效率與穩定,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就是如此,它由法院依職權審查後作出,不經當事人辯論而為之,更尊重的是法院的權威,因此對其進行再審是不合適的。

理由三

對管轄權異議裁定進行再審,會造成邏輯上的混亂和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不效率。管轄權異議生效時,案件轉入對爭議實體問題的審理,當事人申請再審,正在進行的審理卻不因之而停頓,若再審結果恰恰否定了管轄權異議終審裁定的結果,已經進行一段或進行完畢的實體審理則毫無異議,完全浪費了司法資源。再審程序是為“兼顧訴訟法上的和平的維持和實體正義的實現這兩種要求”而設立,非因重大錯誤不應犧牲“訴訟法上的和平”,更何況糾正管轄錯誤與實現實體正義間並無必然聯繫。

綜上所述,為了避免訴訟的混亂和延時等原因,我國法律規定事件的當事人是不能以管轄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也就是説管轄權異議申請再審是不可以的。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這個話題的最新消息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長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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