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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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嗎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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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能否在二審提出

管轄權異議不能在二審提出,《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對於移送管轄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訴,雖然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案例中這樣的情況是允許的。

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的規定,再審程序一旦發動,即恢復到之前一審的程序中,應當按照一審的要求重新給被告送達應訴材料,允許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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