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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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已於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第四條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注意什麼?

1、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

2、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有權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對於先予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先予執行或者駁回申請。

3、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必要時,可以決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4、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中,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5、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6、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第一審刑事部分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送監執行的第一審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在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結前,可以暫緩送監執行。

7、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現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抗訴,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現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並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與刑事部分一併審理。

在第二審案件附帶民事部分審理中,第一審民事原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第一審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8、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附帶民事判決中財產的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裁定有執行財產內容的被告人,在本地無財產可供執行,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其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執行後或者無法執行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託的人民法院。需要退賠的財產,應當由執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託的人民法院依法退賠。

刑訴法第78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同一審判組織的成員確實無法繼續參加審判的,可以更換審判組織成員。

實質上我們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的也很簡單,就是這一犯罪行為給我們造成了實際的財產損失。人民檢察院追究的是罪犯的刑事責任,民事賠償的部分是需要受害者自己提起訴訟的。大多數的刑事案件可能都會相應的給受害者造成財產損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定要在律師的幫助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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