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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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範圍是什麼?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範圍是什麼?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範圍是涉及到一些公共利益的訴訟,民事公益訴訟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對違反法律,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依法審判並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訴訟。

民事公益訴訟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公益訴訟僅僅是對國家機關執法能力不足的補充與協助,而非取代國家機關進行執法活動。民事公益訴訟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一般是與民事訴訟標的無直接的利害關係的特定的國家機關、組織或者個人,換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訴;而一般民事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因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與他人發生爭執或者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訴訟標的從其最簡單的含義上來講就是訴訟的對象,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險的社會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私益。

二、民事公益訴訟的特徵

1、投訴作為提起公益訴訟的必要前奏

為了及時有效地制止和處罰侵犯公益的行為,行政執法與司法相比,具有主動性和及時性的特點,行政執法部門在接到投訴之後可以及時制止違法行為,把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損失減小到最低程度。而與此相反,訴訟程序紛繁,時間相對過大,顯然沒有行政執法得力,因此,有必要規定投訴作為公益訴訟提起的必經程序。只有投訴無門、無果時,方可提起訴訟。

2、設立預審制度

指在審判機關正式受理公益訴訟之前,對公益訴訟人的起訴進行審查,以確保公益訴訟人所控的侵犯公益的行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排除沒有事實根據的起訴。必要時,可由人民法院將公益訴訟人、被告召集在一起,在質證和辯論的基礎上做出判斷,以決定是否立案?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為誰?以何種類型的案件立案?

3、受訴法院級別應作相應地提高

即一審法院應為作出違法行為的主體在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因公益訴訟與其他常見的訴訟相比,往往會涉及更為廣泛的大多數人的利益,且起訴人所受到的阻力也相對較大,比如行政公益訴訟,面對代表國家的公權力機關,訴訟人往往會顯得力不從心,甚至,違法的行政機關會以權壓力,阻撓訴訟人的起訴。正是出於對公益訴訟的重視及保護起訴人的訴權,人們就有必要把公益訴訟案件交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人民法院。同時由於中級人民法院對法官有着更高的學歷和審判經驗要求,因此,相當於基層人民法院來説,中級法院的法官更能滿足公益訴訟對法官高素質的要求。

在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比較常見的,但是有一種民事訴訟它的類型是比較特殊的,它涉及到公共利益,比如説有一些環境侵權方面的案件等等,這樣的管轄等問題的話都會隨之而發生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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