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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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1、訴訟時效中斷髮生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幾類: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中斷的,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主要有: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訴訟時效發生中止的,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民事訴訟時效一般有多久?

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136條)

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42條)

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條)

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137條)

三、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時效的中止在訴訟活動當中比較少見,但訴訟時效的中斷這幾乎是司空見慣的,因為任何人在起訴之前,最起碼都想辦法跟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過當前的矛盾。換句話説訴訟時效的中止是人為不可決定的,但雙方當事人隨時隨地都能中斷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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