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跟中斷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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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中止跟中斷的區別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止跟中斷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的原因不同。雖然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事實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但是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權利人主張、義務人同意履行、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當事人意志不能控制的,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者喪失民事行為、其他。

(2)發生時間不同。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次數都是不受法律限制的,但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時間內。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或者法定事由雖發生於6個月前但持續至最後六個月內的。注意: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後6個月內,如法定事由消除後,剩下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通説認為,應該補足6個月。

(3)法律效果不同。訴訟時效中斷是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喪失效力,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中止則只是使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二、民事訴訟時效期限的種類:

1、普通時效:兩年。

2、特殊時效:1年,3年,4年,20年(不得中止,中斷,但可延長)。

3、商品不合格時:違約請求權為1年,侵權請求權為2年。

三、一審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每一起民事訴訟活動當中最起碼都會因為原告的起訴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所以,訴訟時效的中斷,在民事糾紛當中是很普遍很常見的,相比起訴訟時效的中斷,肯定訴訟時效的中止會給原被告雙方帶來一些不便,因為恢復時效的時間是沒辦法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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