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能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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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是因原審裁判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而申請撤銷原審裁判的訴,應以採取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審裁判是一審法院作出的就按一審程序審理,原審裁判是二審法院作出的就按二審程序審理。

我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能調解嗎?

關於合議庭成員的組成,應以另行組成合議庭為宜,原審審判人員雖然對案情較為熟悉,但存在先入為主的可能,且該訴是為撤銷其先前承辦案件所作的裁判,心理上可能有所牴觸。關於審理之後的結果,訴請成立的,改變或者撤銷全部或者部分原判決、裁定、調解的內容,訴請不成立的,依法駁回。

1、時效要件。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該6個月期間為不變期間和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延長、中斷的規定。

2、管轄法院。未上訴的,在原審法院。上訴,維持的,在一審法院;改判的或調解的,在二審法院。

3、提起事由法定性。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1)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並損害其民事權益,此為實體條件。

(2)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此為程序條件。無論是實體條件還是程序條件,均應由第三人負有舉證責任。第三人起訴時應當提供如下證據材料:

(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若在原審訴訟程序中,第三人已經獲知程序進程或者已經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參加原審程序的第三人,則不能於裁判生效後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因其自身存在過錯,責任自負。

4、立案審查。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5、審理組織。組成合議庭審理,不能適用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6、適格的原告。該第三人僅指《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第三人,即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原訴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兩種。包括:

(1)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2)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3)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4)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7、實體錯誤要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是指判決、裁定的主文,調解書中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圍繞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對第三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為審查重點,圍繞涉及第三人相關事項進行審理,對於不涉及第三人事項的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不在審查範圍之列,此與第三人無關。即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效力原則上僅限於對第三人不利部分,對於原判決在前訴當事人之間的效力並不產生影響,也無需進行審查。

8、判決結果。

(1)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2)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3)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新訴,對判決結果當事人可以上訴。

9、如遇再審的處理。原則上該訴併入再審程序,特殊情形下裁定中止再審訴訟。即,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同時享有兩種程序權利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但不能同時適用兩種程序,兩者之間只能選擇其一行使,不得並用,亦不能一種程序達不到目的轉而選擇另一種程序。一旦選定,則不允許反悔,至於先選擇哪種程序,由當事人自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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