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屬於變更之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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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屬於變更之訴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屬於變更之訴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屬於變更之訴,屬於形成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的第三人為原告,其訴訟請求是要求撤銷、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其本質是消滅或者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所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為形成之訴。一般來説,判決的既判力具有相對性,只約束當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會突破相對性的限制,對第三人發生作用。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的範圍直接關係到其制度適用面的寬窄,對其加以探究有助於該制度在司法實務中的有效運用。其中,對原告適格的限制過多可能會影響制度設計目的的實現,而對原、被告適格不加以必要限制則可能使制度被濫用甚至是演變成惡意訴訟,從而徹底背離保護合法權益受損害的第三人的目的。

(一)原告主體的適格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僅限於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這在本條規定首先排除了可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其中顯而易見的邏輯在於法律敦促權利人珍惜並實現自己的權利,權利人若由於自己的過錯未能行使權利或怠於行使權利,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都需自己承擔。

(二)被告主體的適格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被告應當是原判決、裁定、調解書中的原告和被告當事人,這是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規定的。

如果原訴訟情況更為複雜涉及到了第三人,則需要具體分析以探究原訴中的第三人是否為適格被告。如果原訴中涉及的第三人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則該第三人在原訴中已經主張了他的實體性權利。

可作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客體的判決必須是生效判決。目前考慮的是隻有生效的判決才能實際發生實體上的法律效果,因此規定只有生效判決才能成為撤銷之訴的客體。第三人撤銷之訴就民事訴訟法對案件第三人的一種救濟措施,法院的判決結果不利於第三人時,第三人可能行使撤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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