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問題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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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問題是合理的嗎?

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問題是合理的嗎?

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問題是合理的。我國的民事訴訟,堅持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但是在我國目前涉及到再審的其程序啟動都十分困難,其正當性也備受爭議,第三人很難通過再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虛假訴訟的頻頻發生和當前制度的救濟無力使得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設置成為必然。

二、第三人撤銷權行使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確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則不能再行使撤銷權。

2、第三人在與無權代理人進行民事行為時必須是處於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無權代理人所進行的民事活動是無權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而仍故意與之進行民事行為,第三人就沒有撤銷權,如果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要由第三人和無權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3、撤銷的內容原則上須及無權代理行為的全部,不能撤銷對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許第三人只撤銷其義務部分保留其權利部分,但如果行為內容是相互獨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銷權。

4、撤銷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無權代理人進行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同樣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銷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應以具體情況而定。

5、撤銷權的行使,並不影響善意第三人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第三人撤銷之訴對於案外第三人而言是一項獨立的新的訴訟,但對於原訴的當事人而言是針對其已經完成的訴訟結果的撤銷之訴,是一種糾錯程序,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既不能完全等同於再審程序,也不能完全等同於一般的民事訴訟。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體系還不是很完整,實施起來有很多問題存在,因此遇到這類案件時,建議委託專業的辯護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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