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移送管轄不能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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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職權移送管轄不能上訴嗎?

依職權移送管轄不能上訴嗎?

由於各種原因,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時候可能會出現無管轄權的情況,當法院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的時候,法院可以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依職權主動作出的移送管轄裁定,因法院所作裁定並無當事人關於管轄權之意思介入,故此時應賦予當事人救濟權,當事人有權向受移送法院而非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定提起上訴。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是多久?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綜上所述,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可以依職權移送,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當事人認為移送管轄有誤的,不可以直接上訴,而是採取管轄權異議的方式。這裏要注意,管轄權異議和移送管轄不同,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自己向法院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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