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先予執行一般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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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先予執行一般要多久?

法院先予執行一般要多久?

先予執行是比較快的,因為適用的範圍比較特殊,人民法院對某些案件在作出生效法律文書以前,為了滿足申請人在生活上,生產上的急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裁定被申請人先給付申請人一定數目的金錢,財物或要求被申請人停止實施某種行為的制度。

適用於3類案件:

(1)申請人要求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的;

(2)申請人要求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先予執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2)如果不先予執行,申請人的生活將受到嚴重影響;

(3)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原告應在起訴的同時或起訴以後、法院判決以前,提出書面申請,由法院決定是否先予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提出申請的原告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不提供擔保,法院可以不先予執行。申請人如果最終敗訴,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對先予執行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法院複議一次,在複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先予執行是臨時措施,不是案件的最後判決。

二、執行標的具有哪些特點?

1、執行標的具有非抗辯性。是指人民法院依執行根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並不要求債權人充分舉證證明,也無需法院查證證明某項財產確實屬於債務人所有或支配,更無須在執行程序中進行言辭辯論確認財產系債務人所有,人民法院即可實施強制執行措施。

強制執行標的非抗辯性,不僅表現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有義務自報財產,而且表現在人民法院對查詢存款、搜查或扣押、凍結財產等執行方法的運用上。人民法院應主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這是一般原則,在必要時可以讓債權人查報或債務人自報。當債務人聲稱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時,人民法院應通過查詢、搜查等手段予以落實,絕不能以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這是由執行標的的特點所決定的。

2、執行標的具有法定性。是指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應依據執行根據所確定的給付內容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執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中止執行或改變、撤銷執行根據,不得變更執行標的或停止對執行標的的執行。執行標的的法定性是由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定性和拘束力的性質決定的。

3、執行標的多樣性。包括兩方面的內容:第一是執行根據的多樣性。執行根據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製作法律文書的主體不僅有享有國家審判權的人民法院,而且還有公證、仲裁機構以及行政機關。根據《最高院執行規定》第2條、第3條,執行根據包括下列內容: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 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 )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人民法院在辦理民事、 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書;

(7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第二是執行標的內容的多樣性。如上所述,執行標的內容,不僅包括財產、人身,而且還包括行為。財產,包括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債務人可取得的財產,以及債務人非法處分的財產和執行根據限定的財產;行為,包括可以替代的行為和不可替代的行為;人身包括人之身體和人之自由。

執行標的是指在執行程序中依據的法律文件中要求的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具有非抗辯性,法定性,多樣性(執行根據多樣性和執行內容多樣性),採取強制措施的多樣性,執行的有限性(民事執行標的和財產執行標的)等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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