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別墅加蓋可以強拆嗎?
一、合法別墅加蓋可以強拆嗎?
1、合法別墅加蓋可不一定以強拆,首先若是加蓋行為違法,那麼就屬於違章建築,在收到限期恢復別墅原樣等通知之後,若是不遵守規定,那麼就有可能被合法強拆。
根據《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2、對於加蓋行為是合法的情形,此時雖然別墅屬於合法建築的,但若別墅所有人已經簽署了補償協議、沒有在補償規定範圍內搬離房屋、也沒有采取提出行政訴訟或者是複議的方式來維權,那麼別墅強拆行為也有可能是合法的。
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司法強拆以後不給房怎麼辦?
1、司法強拆以後不給房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當地的監察委或者是上級監察委和主管部門進行投訴。
司法強拆也應符合“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可見,政府在申請強制執行時應該是已經履行了先補償義務的。
如果政府沒有履行先補償義務就申請司法強拆,也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可以依法來維權。
2、申請司法強拆時需要提交的材料
《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2)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3)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4)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5)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合法的別墅也不一定可以加蓋房屋,若是違法加蓋,那麼將有可能導致別墅變為違法建築。而對於違法建築,是有可能會被強拆的。再者即使是別墅加蓋行為合法的情形,也並不意味着國家等不能拆除別墅,也即別墅加蓋行為合法的情形下,也不能當然認為強拆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