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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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的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如何確定

民事訴訟中的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如何確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民事侵權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是依據具體案情才能確定舉證的責任,如果是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等的侵權,由被告人負責舉證。

1、當事人舉證責任

“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性質

1、客觀性

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説,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於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鑑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鑑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2、關聯性

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繫。也就是説,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3、合法性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舉證責任指的是當事人對於訴訟過程當中所主張的案件的事實,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責任。在大多數的侵權案件當中,都是由當事人自行舉證,但對於一些特殊的案件,可能需要被害人來進行舉證,也就是責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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