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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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據簡介

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在司法審判中,據以認定案件情況的事實。又稱證據事實。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如證人證言、物證等,也稱證據,又稱證據來源、證明手段。訴訟證據與科學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證據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是納入國家訴訟活動的範圍,並受國家的訴訟法規範所調整和制約。在訴訟中,證據是認定案情的根據。只有正確認定案情,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從而正確處理案件。因此,證據問題歷來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學科,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證據制度在中國訴訟法中佔有重要地位。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五章、《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六章、《行政訴訟法》第五章,都對證據的種類、收集、保全和判斷等問題作了專門的規定。

二、證據分類

證據的分類是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對證據所作的劃分,標準不同分類也就不同。證據可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本證與反證。

1、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是很多國家在法律上或學理上採用的一種基本的證據分類。

所謂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為表現形式的證據.在我國訴訟證據中的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當事人陳述和鑑定結論。所謂實物證據,是以實物為內容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包括我國訴訟法中規定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實物證據都是客觀存在的有體物品,都是看得見摸得着或者感覺得到的東西。

2、根據證據的來源,證據可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於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如合同原件、購物發票等,它是第一手的證據材料;傳來證據也稱派生證據,是指經過一定的中間環節、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如物證的照片、合同複印件、轉述的證言等,它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而來的證據,是第二手的證據材料。不難看出,原始證據比傳來證據的可靠程度更高、證明力更強。

3、根據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係,可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直接地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如收據、發貨單、合同等;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案件主要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甲主張乙造成其人身傷害,要求損害賠償,乙提供一份甲受傷之日自己在外地出差的住宿發票。在這裏,乙提供的住宿發票就是間接證據。可以看出,直接證據運用起來更為方便,證明力也更強。

4、根據證據與證明責任的關係,可將證據分為本證與反證兩種。

本證就是能夠證明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的證據;反證就是能夠否定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的證據。

三、證據的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於案件事實的敍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證據制度在中國訴訟法中佔有重要地位,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備法定表現形式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是一種證據,由於分類的標準和角度不同,其類屬也不完全相同。運用分類的方法對證據進行研究,對認定案件事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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