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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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

我國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有那些

2012年會議期間通過的(2013年1月1日施行)規定:

證據包括以下8種: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二、法理上的證據分類

除了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以外,理論界總結了長期以來證據在使用中形成的特點,將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作了一定的分類,以便司法實踐中能注意到不同證據種類的不同特點,更好地為查明案件事實服務。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按照證據的不同來源,可以將證據劃分為兩類,凡是來直接源於案件事實本身的證據材料為原始證據,即通常所説的“第一手證據材料”。例如,行政許可證書的正本、假冒商標原物。凡是經過中間傳抄、轉述環節獲取的證據材料即為傳來證據,也稱為派生證據。例如,執照的複印件、物品的照片等。這樣的分類告訴人們,原始證據由於直接形成於案件事實,其證明力大於傳來的證據。因為,經過中間環節越是多,其失真的可能性越大,證明力與傳遞次數呈反比。因此,應該儘量提供原始證據和以它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也不要忽視傳來證據對於認定案件事實的作用,依據傳來證據可以提供查案的線索,還可以用來輔助證明其它證據的真偽或者可靠程度。另外,在原始證據滅失的情況下,用查證屬實的傳來證據與其它證據一起還是可以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根據訴訟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係,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兩類。凡是能夠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為直接證據。例如,親眼目睹違章超車的行人所作的證人證言。凡是隻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某一個側面或者某一個環節,需要與其它證據結合使用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為間接證據。例如,羣眾舉報某人有聚眾賭博違法行為,警察在其家發現新近購買的大件家電產品,與其收入嚴重不符,但是,家電有可能用賭資所購買,也有可能為親戚朋友所贈送。不能直接證明有無賭博的違法行為。劃分直接與間接證據的意義在於,應儘量收集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據,孤立的間接證據不能用來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使用一組組的間接證據,即以證據鎖鏈才能來認定事實,證據鏈必須環環相扣,並且只能得出唯一結論,以嚴密的邏輯推理來確定案件的事實。直接證據雖然具有很大價值,但往往不易收集,而且它往往是言辭證據,間接證據大都是實物證據,前者的可靠程度不如後者。這就告訴我們也要注意對間接證據的收集工作,它往往是發現直接證據的先導,也可用來鑑別間接證據的真偽,有時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形成的證明體系,通過細緻嚴密的收集與推理也能認定案件的事實。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直接證據並不一定是原始證據,間接證據也不一定是傳來證據,兩類證據之間有交叉關係。例如,醫生檢查診斷被害人傷勢的病例記載,對於受害程度而言是直接證據,但對於受害人是否受到加害人的違法行為來説,不是直接證據。

3、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將其劃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兩類。凡是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事實是通過人的陳述形式表現出來的證據,稱為言詞證據。凡是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事實是通過物品的外部形態特徵或者記載的內容思想表現出來的證據,稱為實物證據。

劃分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意義在於,提醒人們注意兩類證據的不同特點,以便通過審查和判斷去偽存真。還要求人們注意全面收集各類證據,以便互相印證地使用。

4、本證與反證

根據是否為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提出的要證明的事實根據,可以將證據分為本證與反證兩類,凡是由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來證明該方主張事實的證據的,即為本證。凡是為了推翻對方所主張的事實,而提出與對方相反的、即相抵消的事實根據的,稱為反證。例如,工商管理局主張被處罰人有製售變質食品的行為,舉出當事人陳述兩份、現場勘驗筆錄一份,這些證據即為本證;對方當事人即被處罰者提出,當事人陳述中所指的出售時間正值設備檢修企業的停業期間,所謂的製售變質食品一事純屬造謠,並舉出相應的書證與證人證言,這些證據即為反證。劃分本證與反證的意義在於,兩類證據所要證明的事實是互相抵消的關係,法院只要查明其中一個方證據為真,另一方的證據即為假。如前例中涉及的“製售”行為究竟有無發生,如果停業的話,“變質食品”製售就無從談起。

法理上的證據除了以上分類外,還可以分為主要證據與次要證據、法院依職權收集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無效的與有效證據等等。法理上的分類可以為了幫助人們認識不同證據的不同特點,以便更好地為行政訴訟實踐服務。各種法理上的分類之間是有交叉的,例如,對違章肇事車輛及其現場的勘驗檢查筆錄,從證據的來源看是原始證據,當中沒有經過中間環節;從證據與待證的案件主要事實來看是直接證據;從證據的形式來看是實物證據;從證據是否為負有證明責任當事人一方提出來看是本證。

我國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有八種,它在原先法律規定的七種證據各類上進行了修改了補充。除了法律規定的證據各類外,在法理上,也可以將證據分為不同的類型。如可以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言語證據和實物證據等,法理上的分類可以幫助人們從證據的特點出發來認識證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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