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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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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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在法治社會中解決任何問題都需要去提供證據,只有在證據充分有力的狀況下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在解決刑事案件的時候,公安部門只有在證據確鑿的狀況下進行逮捕人,因此證據顯得非常重要,種類也很多,那刑訴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有哪些?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刑訴法證據種類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刑訴法證據規則有哪些呢

(一)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首先是實體性規則,主要是對非法證據特別是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和外延進行界定。

1、突出非法言詞證據——非法證據,除了非法言詞證據,還有非法實物證據。現有司法解釋對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有原則規定,非法實物證據情況複雜,難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主要是對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的操作規程作出了規範。

2、是突出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非法言詞證據包括實體違法,如以刑訊逼供取得口供;程序違法,如偵查人員違反規定單人取證。對於程序違法取得的言詞證據,實踐中一般均應補正、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1條、第2條明確規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其次是程序性規則,主要是對排除非法證據問題規定了具體的操作規程。包括具體審查、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和對證據合法性的證明責任、證明標準及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問題。

1、程序啟動——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2、法庭初步審查——程序啟動後,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3、控方證明——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4、雙方質證——公訴人舉證後,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5、法庭處理——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准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確立刑事案件檢察機關的舉證責任

刑訴法規定了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的確立,對於刑事訴訟的公正合法有着深遠的影響,有效地舉證是質證、認證最後進行判決的關鍵,對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有着重要的意義。在司法實踐中,應注重舉證的相應內容,為打擊違法犯罪做好保障。

(三)尊重保障人權,不得強迫自證有罪

刑訴法將“尊者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證據制度中,也不例外地貫穿這一原則,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符合刑訴法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充分貫穿尊重和保障人權,要求嚴格依法取證,賦予嫌疑人選擇權,不得強迫自證有罪。從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保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與人格尊嚴,維護司法公正。

(四)實現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證據的對接、商業祕密、個人隱私證據的保密

刑訴法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和商業祕密、個人隱私證據的保密,規定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證據的對接,明確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一規定有利於行政案件涉案人行為的進一步認定,有效節約司法資源,保證行政違法人員涉嫌犯罪時的及時打擊,實踐中,關鍵應注意此種證據收集時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五)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1、規定非法證據排除範圍。採取有限的排除,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對書證、物證的排除由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不能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刑訴法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根據,本身就凸現了證據的合法性意義。

2、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規定。

(1)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申請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定。規定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前、庭審中、法庭辯論結束前的對非法供述排除的程序啟動權,在庭審中對非法取得的未到庭證人的書面證言、未到庭被害人的書面陳述排除的程序啟動權,規定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有權申請法院排除非法證據,同時,還具有向檢察院控告的權利,這從多渠道賦予當事人方的非法證據排除啟動權。

(2)檢察院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檢察院對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啟動權,一是接到報案、控告、舉報,二是檢察院在辦案中自身發現。該規定,強化和擴展了審查起訴環節的偵查監督權,對非法證據的調查核實權、一般情節的糾正意見權,嚴重情節的追究刑事責任權。

(3)法院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規定。法院對非法證據的程序啟動權,

是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有權申請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二是在庭審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規定了庭審中控辯審三方各自的職責,一是當事人方在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時的提供線索或材料的義務

是在法庭調查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責任。三是法院的最終處理權。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以上規定,規範了訴訟參與人、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各自的職責和義務,創新了檢察院對非法證據的監督方式,賦予人民法院對非法證據排除的最終決定權,有利檢察院和法院正確行駛職權,保證案件處理環節的“兩個獨立權”,充分保障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保障案件公平的處理,最大程度地杜絕錯案的發生。

3、規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收集的合法性時有關的偵查人員或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的規定,一是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二是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三是有關的偵查人員或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該規定充分體現了證據合法性重要地位的確認和對證據合法性源頭的把關,為確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從源頭上防止冤假錯案開闢了新的途徑,更是為辦鐵案的一個創新。

(六)強化證人作證機制

1、規定了證人的安全保護。一是特別規定四類特殊案件,證人的安全保障問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二是公檢法三機關所應採取的保護措施,

(1)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2)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4)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5)其他必要的措施。

三是證人及其近親屬向公檢法三機關的請求保護權。四是公檢法三機關採取保護措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配合義務。

2、規定了出庭費用的保障措施。證人因履行出庭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予以補助,應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完整、可操作的證人保護、保障機制,將充分調動證人作證的積極性,解除證人的後顧之憂,解決出庭難,有利於對違法犯罪的及時打擊。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任何證據可以作為為自己辯護的依據,同時也不能作偽證否則不僅不會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會受到更為嚴重的懲罰。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識或者有任何疑問,詳情請諮詢本站專業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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