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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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種類有哪些?

原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

民事訴訟證據包括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自定事實的根據。

審判人員在運用這一證據時應注意防止將虛假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於當事人的陳述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二、民事訴訟舉證期限是多久?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三、一般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1、當事人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其實訴訟活動中除了證據的種類,舉證期限,舉證責任,還有對證據的認定等都有非常嚴格的規定,畢竟證據對法院的審判結果起到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不能舉證,在一般的民事訴訟活動中不能舉證,則意味着敗訴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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