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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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對比

《刑事訴訟法》 第51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制度是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核心問題。其承擔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有所不同。刑事訴訟一般由公訴人承擔證明責任;行政訴訟一般由被告即國家行政機關承擔證明責任;而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承擔則不以當事人的訴訟身份或者訴訟地位為標準來設定承擔主體,承擔證明責任的主體並不固定於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則由原、被告分擔。由於民事活動中的雙方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們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條件瞭解案件事實的真相,在訴訟中,當事人面臨着同樣的機遇收集、調查、提供證據。因此,根據案件不同性質,由不同的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更能體現訴訟公平與公正。

特殊情況

雖然舉證責任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但我國《民事訴訟法》同時又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對某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強調收集。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

二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三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勘驗的證據。

四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證據。

除了以上四種情形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外,其餘情形都應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

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對於舉證責任的一項相關規定,對於這項規定法律上上明確表示有原告來提供證據表示被告犯有一定的罪責,在個人債務案件常常會被使用,被告人也需要提供自己無罪的相關證據,這樣也更能體現出訴訟的公平。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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